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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森马”主动出击化解侵权风险
信息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4日
浏览次数:
218
胡荣恩 通讯员 钟轩) 市中级法院昨日透露,森马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在一起请求确认该企业不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
专用权纠纷中胜诉。据悉,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由被侵权人主动上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森马集团在本次案件中以“侵权人”的角色主动提起诉讼,并得到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存在侵权。这一案例在我市尚属首例。
森马集团生产和销售的“semir”、“SEMIR”、“森马”牌休闲服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今年4月16日,湖北武汉人李某通过某律师事务所向森马集团发出《律师函》称:森马集团擅自在牛仔裤上使用“SEM JEANS”标识、在上衣上使用“SEM”标识,侵犯了其第1313377号注册
商标
专用权,要求该集团在3日内就商标侵权赔偿等相关事宜拿出解决方案,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据了解,去年11月,李某从某企业受让第1313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构成为“SE+抽象人形图+M”。
但是在《律师函》所称3日期限届满后,李某未与森马集团有进一步交涉。在未知《律师函》所称侵权是否在法律上成立,以及无法预知李某何时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的情况下,森马集团的经营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森马集团采取了反客为主的策略,在收到《律师函》10多天之后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不论以相关公众的视角为标准,还是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考虑,李某的(SE+抽象人形图+M)商标均尚未获得SEM之字母组合的识别映象。故森马集团牛仔裤所使用的“SEM JEANS”标识、上衣上所使用的“SEM”标识,与第1313377号商标不属近似商标。(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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