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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马”主动出击化解侵权风险
信息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4日  浏览次数:218

胡荣恩 通讯员 钟轩) 市中级法院昨日透露,森马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在一起请求确认该企业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中胜诉。据悉,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由被侵权人主动上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森马集团在本次案件中以“侵权人”的角色主动提起诉讼,并得到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存在侵权。这一案例在我市尚属首例。

  森马集团生产和销售的“semir”、“SEMIR”、“森马”牌休闲服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今年4月16日,湖北武汉人李某通过某律师事务所向森马集团发出《律师函》称:森马集团擅自在牛仔裤上使用“SEM JEANS”标识、在上衣上使用“SEM”标识,侵犯了其第1313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该集团在3日内就商标侵权赔偿等相关事宜拿出解决方案,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据了解,去年11月,李某从某企业受让第1313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构成为“SE+抽象人形图+M”。

  但是在《律师函》所称3日期限届满后,李某未与森马集团有进一步交涉。在未知《律师函》所称侵权是否在法律上成立,以及无法预知李某何时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的情况下,森马集团的经营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森马集团采取了反客为主的策略,在收到《律师函》10多天之后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不论以相关公众的视角为标准,还是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考虑,李某的(SE+抽象人形图+M)商标均尚未获得SEM之字母组合的识别映象。故森马集团牛仔裤所使用的“SEM JEANS”标识、上衣上所使用的“SEM”标识,与第1313377号商标不属近似商标。(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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